征期 | 税种 | 备注 |
01日-15日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资源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预缴 | |
01日-31日 | 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
(一) 关于举办新办纳税人培训的通知
定于2018年3月14日,在高新区创业大厦1116会议室,举办2018年度第3期新办纳税人培训,主要培训网上办税厅事项,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报名,报名电话:66966535,网上报名地址: http://etax.qdds.gov.cn/nsrxt_net。
(二)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限期进行自查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自有应税房产、土地的自查,并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未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有相关问题可拨打66966505或66966531进行咨询。
(三) 关于网上申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纳入重点税源信息直报的纳税人,须在每月15日前报送重点企业经济税收信息。
(四) 关于报送重点企业税收预测的通知
重点企业月度收入预测报送任务,已发至各单位网上申报平台,请于2018年3月7日前,按照要求按时报送。
(五) 关于抓紧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土地标绘的通知
根据地理信息可视化工作要求,请尚未进行土地标绘的纳税人抓紧到申报系统进行标绘,以免影响正常纳税申报。有问题可咨询68686189。
地税高新分局按照无偿、实用、自愿的原则,建立实体纳税人学校,定期开展活动。
一是与国税联合每月开办一次新办纳税人培训,二是根据上级税收法规出台情况及纳税人的需求,适时举办税收政策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敬请留意网上办税厅、分局微信公众号和大厅公告。
如果没有解释清楚,欢迎拨打电话13808962548咨询,关于公司注册财税服务方面的服务同样可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