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司减税--高新科技企业

青岛市委鼓励产品创新,特别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的,特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如果一经认定的为高新技术公司,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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