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只收财税新政马上就要实施,4月份到5月份就是新政实施的一个过渡期,很多青岛注册的公司都咨询我们青岛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人说问4月份的发票要及时处理,不然就不能进行抵扣。
这里我们联合联拓青岛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人员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回到,4月份的发票5月份不能抵扣是误导,完全不存在这类问题。
问题1、我们公司的4月份的发票5月份是否仍可以认证?
发票认证还是按照老规矩,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只不过是按照新规实施前的额度抵扣,也就是按规定抵扣17%或11%、6%的进项税额。
问题2、我们公司时贸易公司,公司5.1之前进货并取得17%税率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那么5.1之后销售,可以适用16%税率吗?
5.1之后,所有的税率都进行变更,购买货物在5.1前并取得17%税率专票,5.1日后销售需要适应16%税率。销售方5.1之前开的17%的发票,也需要按照17%的增值税额。
问题3、我们贸易公司,作为销售方,在4、5月份纳税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这个需要根据多个时间进行确定,主要时间点有收到货款时间、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开发票时间,哪个时间点发生的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大家不要因为一大点的税率而对业务产生损失,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比如分段分批签订合同等方式来减少损失。
问题4、我们公司如果在18年4月30日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按17%/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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